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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增值税附加:(本次合同价-买入价)/1。05*0。65%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卖出-增值税-(扣除合计)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合计
7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提出,加快发展租赁住房,落实用地、税收等支持政策。几天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4年7月1日之前,增值税征收率先后有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当然,实际中还是存在减免优惠政策,但并不涉及征收率随同优惠政策进行变动问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率与征收率的稳定,才能保证相关经济指标统计口径的稳定性,可比性。
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此,增值税征收率先于税率推行简并,简并为两档:5%(当时仅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和3%。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将不动产销售、出租及特定应税行为的征收率确定为5%,由此,现行增值税基本征收率为5%和3%两档。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办法下对于同等应税行为的基本企业纳税压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014年7月1日起,对于征收率简并为3%之后的适用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统一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逻辑,实际就是减免70%。可见,到此时的基本逻辑仍然是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视角实施,基本上没有人提出属于新档次征收率的异议。
前《现行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和归类》一文中已经说了,为应对新冠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特殊情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并就目前规定来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即属于阶段性政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这就明确了是启用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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